光伏企业另类生存法:先卖项目再承建
2013-07-05 10:39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  · 责编:系统管理员

  向日葵以自产组件在欧洲投建光伏电站,到航天机电先建电站再出售,再到海润光伏先卖项目再承建,光伏企业在行业寒冬中的另类生存法五花八门。无论是谁在“接棒”,这些上市公司至少已在利润表上体现了“收获”。

  在光伏业依旧低迷不振、公司资金紧张的态势下,海润光伏选择了出让手头在建及拟建光伏发电项目95%股权的方式,以回笼资金,然后再为接盘方承建这些项目,总承包合同金额近42亿元。

  海润光伏今日公告,公司近日与香港上市公司顺风光电旗下的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顺风投资”)签订了《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双方拟就海润光伏已在内地开发的499MW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合作,顺风投资有意整体收购前述项目,双方将通过股权转让、合资等方式就前述项目进行合作。双方还同时签订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项目EPC合作协议》。其中,《项目EPC合作协议》是由海润光伏总承包后续479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协议,合同金额约41.9亿元。

  根据《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二者合作开发499MW光伏电站项目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已签订EPC合同并在建设中的项目共20MW;第二类是待建项目共210MW;第三类则是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前期工作函但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共269MW。

  关于合作模式,对第一类项目的合作模式是:由顺风投资收购项目公司95%股权;每一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以分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执行。

  第二类项目合作模式除了由顺风投资收购项目公司95%股权外,海润光伏负责并确保本协议签署后六个月之内完成第二类项目中不少于60%项目的后续开发工作,全部第二类合作项目的后续开发工作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八个月内完成,使项目达到开工状态。

  第三类项目合作模式为:由海润光伏负责每一个项目的后续开发工作,直至取得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批文,使项目达到开工状态。顺风投资应对开发工作给予全力配合,在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中,顺风投资应持股95%,海润光伏应持股5%。

  鉴于双方执行《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双方还签订了《项目EPC合作协议》,同意通过EPC总包方式继续进行合作,完成项目建设。由海润光伏全资子公司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各项目EPC总包工程。本协议涉及的项目总金额约41.9亿元。

  根据协议,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顺风投资向海润光伏支付协议定金2.09亿元。各项目付款进度将在双方签订的具体《EPC总包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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