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新的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10年前发布的发改委令第25号(原《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虽然新旧《办法》标题一字不差,但新《办法》的内容却比原《办法》缩减了近40%,并且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公示”和“征信”等新内容。
国家发改委可持续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告诉记者,这是因为煤炭行业已经走过快速发展期,再对市场准入严加管控已经没有必要。安邦咨询公司分析师徐斌认为,从审查到备案的变化,体现出政府正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2004年,煤炭行业刚刚进入“黄金十年”,各方资本争先恐后地进入煤炭行业,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居高不下。在这一背景下,当年出台的发改委令第25号对行业准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现在,在环境和市场的双重挤压下,煤炭行业迅速转冷。中国煤炭行业协会表示,2013年全国煤炭市场继续呈现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态势。市场需求增幅回落、产能建设超前、进口煤影响范围扩大和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煤炭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企业亏损面扩大,行业利润同比下降38.8%,企业负债率63.05%。
随着煤炭行业的整体没落,市场对于煤炭行业的投资兴趣迅速下降,煤炭经营资格证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发布的《办法》完全删除了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内容。
但要注意的是,《办法》在取消经营资格审查相关规定的同时,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一面是对准入的放开,一面是对监管的加强。《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当地监管部门要对煤炭经营主体的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
《办法》还透露,国家发改委将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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