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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2020-03-05 13:30  · 来源: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网  · 作者:武晓娟  · 责编:刘澄谚

   日前,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即日起日至6月30日对山西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进行专项监察。

  记者从山西煤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力度,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专门成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领导组,对该省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同时成立督察组,对专项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山西省这次专项监察非常严”。

  七方面从严从细监察

  专项监察主要针对“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瓦斯防治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和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等七个方面开展工作。

  在矿井通风管理方面,《方案》要求所有煤矿对以下内容进行监察: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方案》详细列出瓦斯防治“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等10条监察内容,并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照“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现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等7条内容进行监察。同时,将对所有矿井“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等5项内容,以及“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等6项内容,进行矿井防灭火和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联合地方政府加大监察力度

  此次专项监察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各煤监分局(站)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监察和省级督查的方式同步进行。

  根据《方案》,煤矿企业必须对照“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内容进行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牵头,会同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监察实施办法,纳入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各地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支持,用于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专项监察。在此期间,省级督察组将对相关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方案》要求,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当前疫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专项监察工作时间和任务进度,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矿井、上一年度存在通风瓦斯重大隐患的矿井、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和存在火区的矿井要首先开展专项监察,对“两节”“两会”期间及因疫情停产停工的煤矿,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安排开展工作。

  行政处罚采取“顶格处理”

  本次专项监察将被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方案》要求各煤监分局和各市应急管理局将其与煤矿集中整治、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以及“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方案》特别强调,在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免予处罚。

  据悉,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地将按规定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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