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
2020-07-15 16:40
· 来源: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网
· 作者:
· 责编:刘澄谚
修复;矿山生态;安徽省;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矿山生态修复;用地;生态;治理;市场价补缴土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的《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是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与矿产资源生产活动同步进行。验收未通过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矿山企业应按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根据《办法》,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在符合有关要求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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